[]日前,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机动停场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机动停场经营管理单位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该规定中提出:
本市经营性机动停场经营者应当在相关场所出入口、收费地点等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等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场,应当在停场起止地点的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道路电子收费停场起止地点距离较长的,应当按一定间距重复设置明码标价牌或者电子信息屏。道路电子收费停场起止地点中间包含两条及以上自然路段的,应当根据实际在每个自然路段起止地点的醒目位置设明码标价牌或者电子信息屏。
经营性机动停场明码标价内容应包含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包括计价单位、计时收费的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辆及军、残疾按规定免费等内容)、服务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12328、投诉举报电话:12345、经营单位名称、停场范围(位置)、编号、经营位总数等。
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场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含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包括计价单位、计时收费的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辆及军、残疾按规定免费等内容)、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执收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12328、投诉举报电话:12345、收费单位名称、停场范围(位置)、编号(按《北京市机动停条例》规定执行)、位总数等。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识醒目;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节选自:关于对《北京市机动停场明码标价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编译/陈浩)